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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板信商業銀行 新進行員甄試 5職等-辦事員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及票據法概要#17234 |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板信商業銀行 新進行員甄試 5職等-辦事員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及票據法概要#17234

年份:103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77.匯票背書時附記「本背書必須被背書人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按時交給背書人智慧型手機一只,始有背 書效力」,其效力如何?
(A)該匯票全部無效
(B)該背書不生背書之效力,視為背書無記載
(C)被背書人必須履行交付義務,背書始生背書之效力
(D)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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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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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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