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支付命令是取得執行名義最簡便的方法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於收受命令後應該在一個月內聲明異議
(B)支付命令的管轄權依合意管轄的約定辦理
(C)如必須公示送達或於國外送達者,仍得為之
(D)支付命令在三個月內無法送達於債務人時,該支付命令失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0), B(590), C(462), D(1653), E(0) #2811952
統計: A(430), B(590), C(462), D(1653), E(0) #2811952
詳解 (共 4 筆)
#5383300
A 20日內聲明異議
B 支付命令→被告住所地法院
C如必須公示送達 (例如債務人應送達處所不明) 或於國 外送達者,不得為之。
D支付命令3個月未達,失效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89
0
#5888927
支付命令20日聲明異議3個月內失效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