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支付命令是取得執行名義最簡便的方法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於收受命令後應該在一個月內聲明異議
(B)支付命令的管轄權依合意管轄的約定辦理
(C)如必須公示送達或於國外送達者,仍得為之
(D)支付命令在三個月內無法送達於債務人時,該支付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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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0), B(590), C(462), D(1653), E(0) #2811952

詳解 (共 4 筆)

#5383300

A 20日內聲明異議

B 支付命令→被告住所地法院

C如必須公示送達 (例如債務人應送達處所不明) 或於國 外送達者,不得為之。

D支付命令3個月未達,失效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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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728
(A)債務人於收受命令後應該在20日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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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891
債務人20日內聲明異議訴訟由被告所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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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927
支付命令20日聲明異議3個月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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