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有關匯票之分期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匯票不得分期付款
(B)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不得扣減
(C)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不視為全部到期
(D)分期付款之匯票,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田可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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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2), C(29), D(354), E(0) #657159
統計: A(4), B(22), C(29), D(354), E(0) #657159
詳解 (共 1 筆)
#1294790
第 65 條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
部到期。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
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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