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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及答案----综合法律知识 #11457 | 科目: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及答案----综合法律知识 #11457

年份:97年

科目: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

77.本案中,法院对于乙( )。
(A)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B)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C)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D)应要求其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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