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C)該管行政機關
(D)高等行政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2), B(483), C(62), D(64), E(0) #783840
統計: A(482), B(483), C(62), D(64), E(0) #783840
詳解 (共 5 筆)
#1037935
早已修法 請修改選項或刪除本題
| 第三百零五條 (0871002全文修正) | ||||
| 條文 |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高等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 |||
| (1001101修正) | ||||
| 條文 |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 |||
| 理由 | 強制執行事件宜由最下級之法院處理,爰修正本條規定,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將強制執行事件交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 | |||
20
0
#2820075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
16
0
#1038371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3
0
#1038372
原本題目:
77.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A)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C)該管行政機關(D)高等行政法院
修改成為
77.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C)該管行政機關(D)高等行政法院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