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A)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B)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C)請求補充或更正
(D)查詢或請求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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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1), D(4), E(0) #3512473

詳解 (共 1 筆)

#6617111

根據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可行使以下權利:
​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請求刪除。

而 (A)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則不正確。個資法保障的是「當事人」對「自己的」個人資料所擁有的權利,並不包含請求刪除他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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