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用電場所有哪些情事,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廢止其專任電氣技術人 員登記?
(A)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解僱或離職,負責人未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僱用合格繼任人員 或委託檢驗維護業,向原登記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B)拒絕主管機關要求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
(C)用電場所發生事故,影響供電系統者,未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於期限內分送所在地地方主管機 關及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D)用電場所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同時擔任電器承裝業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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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53), C(158), D(118), E(1) #2289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