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重複性工程採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則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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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0), C(0), D(0), E(0) #3395155

詳解 (共 1 筆)

#6494936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

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
    公開閱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辦理之採購。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之一或第十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購
      。
(三)重複性採購。
(四)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五)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
(六)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
   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七)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重複性採購不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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