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發票人簽發本票予當舖,再由當舖讓與執票人,就執票人與發票人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之借款事實不知情,且不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其為善意並已支付相當對價於當鋪,
發票人得以本票之原因關係對抗執票人
(B)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借款事實不知情,且不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其為善意並已支付相當對價於當鋪,發
票人得扣除該相當對價後,給付餘額於執票人
(C)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之借款事實完全知情,且明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執票人屬惡意取得票據
(D)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借款事實完全知情,且明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發票人不得以本票之原因關係對抗執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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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09), C(517), D(149), E(0) #1872556
統計: A(102), B(109), C(517), D(149), E(0) #1872556
詳解 (共 3 筆)
#6430150
(A) 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之借款事實不知情,且不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其為善意並已支付相當對價於當鋪, 發票人得以本票之原因關係對抗執票人
敘述看似保護發票人,但既然執票人是善意且有對價,即屬「善意取得」,發票人不得主張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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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之借款事實完全知情,且明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執票人屬惡意取得票據
執票人明知借款未交付,即為惡意取得,發票人可以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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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借款事實完全知情,且明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發票人不得以本票之原因關係對抗執票人
惡意取得者不能排除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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