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強制債務人到案應訊,謂之羈押
(B)拘束債務人之身體於一定場所,以督促其履行債務,謂之管收
(C)管收為強制執行之方法
(D)債務人如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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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4), B(488), C(297), D(214), E(0) #296822
統計: A(3254), B(488), C(297), D(214), E(0) #296822
詳解 (共 9 筆)
#420996
(A) 強制債務人到案應訊,謂之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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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320
*拘留:通常是指未經審判或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對人身自由的控制。
*拘提:被告或證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拘提到場。
*拘役:法官的刑法判決,通常是可以易科罰金,拘役處所在各監獄之分監。期間為1日以上、60日未滿。
*羈押:在檢察官偵察中,法院審理中的被告,如果被認為有逃亡、串供等,檢察官及法院可以收押。
*管收:是行政執行法,像是欠稅逾期不清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專門追稅的單位就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這個單位換言之就是「國營的討債公司」,逾期不還錢就會被抓去關,又稱管收。
*管束(行政執行法第37條):對人,於情況急迫時方可為之。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管束不得逾24小時,
#管束和管收資料參考來源
http://blog.xuite.net/daniel_hky/twblog/132205766-%E4%BD%95%E8%AC%82%E3%80%8C%E7%AE%A1%E6%94%B6%E3%80%8D%3F++(%E8%97%9D%E4%BA%BA%E8%B3%80%E4%B8%80%E8%88%AA%E7%AE%A1%E6%94%B6%E4%BA%8B%E4%BB%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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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41
羈押之原因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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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08
拘提是行政法,覊押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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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573
有誰可以解釋以下意思?
1.拘留拘提拘役拘束
2.管束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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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34
請問那羈押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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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515
羈押刑事被告至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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