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1.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1次,期限為(A)1(B)2(C)3(D)6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