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規定,下列於航空器上之行為,何項相對罰則較重,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A)於航空器之廁所內吸菸
(B)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C)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之秩序
(D)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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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86), C(48), D(84), E(0) #1542814
統計: A(258), B(86), C(48), D(84), E(0) #1542814
詳解 (共 3 筆)
#5739672
民用航空法
第 119-2 條
第 119-2 條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
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
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
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
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
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
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
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
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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