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下列是四則疑似案例,請從中選出一位最有可能被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A) 語意及語用異常導致語言表達能力低落且不良的學生
(B) 已出具一份患有先天性心臟瓣膜閉鎖不全證明的學生
(C) 未戴眼鏡時視力僅達 0.2,且視野在 20 度以內的學生
(D) 因意外車禍導致下肢及軀幹機能受損而需復健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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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53), C(113), D(22), E(0) #3245274
統計: A(432), B(53), C(113), D(22), E(0) #3245274
詳解 (共 6 筆)
#6284957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言語或語言符號處理能力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語音異常:產出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致影響說話清晰度。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年齡或所處文化環境不相稱,致影響口語溝通效能。
三、語暢異常:說話之流暢度異常,包括聲音或音節重複、拉長、中斷或用力,及語速過快或急促不清、不適當停頓等口吃或迅吃現象,致影響口語溝通效能。
四、發展性語言異常:語言理解、語言表達或二者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其障礙非因感官、智能、情緒或文化刺激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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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778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113修)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
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
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
查,綜合研判之。
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
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
查,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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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8321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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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軀幹或平衡之機能損傷,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其相關疾病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長期持續性肢體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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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6439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辦法》(112 年版)之規定,能否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須同時符合 (1) 醫事或專業診斷符合各類障礙指標,以及 (2) 功能受限確實影響其教育參與與學習表現。以下逐一說明為何 (A) 最符合,而 (B)–(D) 多半難以通過鑑定。
(A) 語意及語用異常導致語言表達能力低落且不良的學生 → 最可能被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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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類別符合:「語言障礙」一類涵蓋語音、語意、語用等層面的持續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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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影響明確:語用-語意問題直接衝擊課堂口語參與、社交互動與課業表現,屬核心學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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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低可逆性:此類障礙往往需長期語言治療,並非單靠補救教學或短期醫療即可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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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流程: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評估+教師功能報告,通常可達到「障礙+需求」雙重標準。
(B) 先天性心臟瓣膜閉鎖不全證明的學生 → 不一定符合「健康障礙」
| 依據 | 說明 |
|---|---|
| 障礙類別 | 理論上屬「健康障礙(Other Health Impairments, OHI)」──含先天性心臟病。 |
| 關鍵審查點 | - 病況需 長期或反覆發作 - 症狀(疲勞、氣促等)需 明顯限制課堂活動或出席 |
| 可能被否決原因 | 若手術或藥物治療後症狀已獲良好控制,並未造成上課體適能或專注力顯著受損,則鑑定小組常以「醫療穩定、教育需求不足」為由,不列入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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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未戴眼鏡時視力 0.2、視野 20° 以內 → 可能被排除
| 重點 | 說明 |
|---|---|
| 視覺障礙標準 | - 最佳矯正視力(戴眼鏡或隱形眼鏡後)≤ 0.3,或 - 視野全向 ≤ 20° |
| 情境差異 | 題目僅提「未戴眼鏡」時 0.2;若配鏡可矯正至 0.8 以上,即 不符合標準。 視野 20° 亦須在「最佳矯正狀態」下測得。 |
| 鑑定原則 | 鑑定一律採 最佳矯正後功能;可透過輔具(眼鏡)完全補償者,不列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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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車禍致下肢、軀幹機能受損需復健 → 多屬暫時性/未達穩定
| 重點 | 說明 |
|---|---|
| 肢體障礙要件 | 機能缺損 預計達 12 個月以上且難以恢復,並限制日常與學習活動。 |
| 復健期 | 車禍後有改善可能,醫師常開立「暫時性肢體功能障礙」;鑑定委員會傾向先提供「復健期臨時輔導」,待半年-一年後再評估是否成為長期障礙。 |
| 教育影響 | 若暫以輪椅、助行器行動且需無障礙支持,學校可透過個案管理與環境調整協助,未必立即進入身障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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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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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同時 符合法定障礙類別(語言障礙)及 持續影響教育表現,最有可能被正式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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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與 (D) 雖屬潛在障礙來源,但需證明「長期且顯著影響學習」,通常審查較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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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最佳矯正視力」足以恢復正常的情況下,不列視覺障礙。
因此答案選 A 理據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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