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負責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
人為管理負責人
(B)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
(C)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前,為公寓大
廈之管理負責人
(D)管理負責人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二次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
未解鎖
管理負責人之任期,連選得連任ㄧ次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本條例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