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A)受羈押之被告
(B)受民事管收之債務人
(C)被檢察官依法拘提到案之被告
(D)被法院傳喚至審判庭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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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99), C(11), D(764), E(0) #3480801
統計: A(9), B(99), C(11), D(764), E(0) #3480801
詳解 (共 4 筆)
#65756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1 條(脫逃罪)
1.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為主體為受公力拘束下之人(拘提、保安處分O)
傳喚X
人民逮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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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3435
? 刑法第161條第1項條文:
「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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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要成立脫逃罪,行為人必須是「依法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所以如果只是依法傳喚、沒有拘束其人身自由,就不屬於本條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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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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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羈押之被告
→ ✅ 屬於「依法拘禁」狀態 → 成立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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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民事管收之債務人
→ ✅ 屬於「依法拘禁」的民事強制執行措施 → 成立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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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檢察官依法拘提到案之被告
→ ✅ 屬於「依法逮捕(拘提)」 → 成立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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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法院傳喚至審判庭之證人
→ ❌ 不屬於「依法拘禁或逮捕」之人 → ✅ 本題正解
→ 證人雖依法應出庭作證,但其身分未被拘束(尚未進入逮捕或拘禁狀態),僅是「出庭義務」,不屬脫逃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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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D)
→ 證人只是被法院傳喚,未被逮捕或拘禁,不構成刑法第161條的「依法拘禁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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