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屬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人員?
(A)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B)各機關依法留用之人員
(C)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D)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定之政務人員
統計: A(189), B(70), C(709), D(2907), E(0) #3143453
詳解 (共 8 筆)
公務員保障法§3+§102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排除政務官)
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C)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A)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B)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人的範圍」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稱「公務人員」,主要是指依法「任用或派用」的人員,亦即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公務人員派用條例等規定所任用或派用之人員,而此等法律的適用對象,皆不包括軍職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基本上為常任文官,至於隨政策成敗而進退或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之政務人員,例如各部會首長或監察委員,以及由人民所選舉之公職人員,例如縣市長,則不與焉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I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教留營機練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C)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A)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B)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II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III 法定機關(構)非屬第三條及第一項所定人員,而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其提起職場霸凌之申訴,準用第十九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辦法等相關規定。 但不含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