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乙為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乙擬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乙以自行書寫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現行實務見解認為其委託合法
(B)乙先委託丙,後再委託丁,但丁之委託書較丙之委託書早一日送達公司,則應以丁之委託書為準
(C)乙以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丙出席股東會,但又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則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 決權為準
(D)自然人戊受乙及其他股東共計 5 人委託出席股東會,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 決權之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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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63), C(381), D(46), E(0) #1952861

詳解 (共 2 筆)

#3218655

(A)乙以自行書寫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現行實務見解認為其委託合法(參公司法第177條第1項) 
(B)乙先委託丙,後再委託丁,但丁之委託書較丙之委託書早一日送達公司,則應以丁之委託書為準(參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 

(C)乙以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丙出席股東會,但又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則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參公司法第177條之2第3項) 

(D)自然人戊受乙及其他股東共計 5 人委託出席股東會,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 決權之百分之三(參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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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882
公司法 第 177 條1.股東得於每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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