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發現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使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者,不得供氣。 但容器如為備用者不在此限
(B)串接使用量在 80 公斤以上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燃氣導管完成竣工檢查後 15 日內,應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C)應於容器明顯位置以紅漆或不易磨滅之防偽貼紙標示可供辨識之商號及電話
(D)供氣予家庭用或營業用用戶時,應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所提供之容器或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設備。但其所有權歸屬為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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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1155), C(404), D(104), E(0) #3250408
統計: A(145), B(1155), C(404), D(104), E(0) #3250408
詳解 (共 4 筆)
#6358860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73-1 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供氣:
一、容器置於地下室。
二、無嚴禁煙火標示。
三、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A)
四、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之二規定。
第 73-1 條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五)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
進行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竣工檢查完成後十五日內,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B)
第 76 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明顯位置標示可供辨識之商號及電話。(C)
第 61-1 條
本章所稱供應設備,指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供氣予家庭用或營業用用戶時,所提供之容器或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設備。(D)
本章所稱供應設備,指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供氣予家庭用或營業用用戶時,所提供之容器或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設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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