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規定何者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
(A)中央警察大學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作為入學資格之標準
(B)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罰鍰
(C)民法親屬編未容許相同性別二人結婚
(D)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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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27), B(751), C(291), D(367), E(0) #1807126
統計: A(6827), B(751), C(291), D(367), E(0) #1807126
詳解 (共 9 筆)
#3198913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
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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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537
- (B)釋字第 666 號
- 系爭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
- (1)立法目的: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
- (2)漏洞: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 (3)結論:系爭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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