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自主組織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憲法或憲法特別授權之法律規定,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或只要具有自主組 織權之各級地域團體,即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B)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仍應由地方 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
(C)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之故,就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既有自主決定設 置與否之權限,縱無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亦可逕予進用
(D)地方自治團體對該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之相關職位、員額如何編成,均應由該自治團體 之行政機關視各該自治團體轄區、人口及其他情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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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575), C(22), D(146), E(0) #335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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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27號解釋第一段
一、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
復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所明定。在該法公布施行後,凡自治團體之機關及職
位,其設置自應依前述程序辦理。惟職位之設置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倘訂定相關規章須費相當時日者,先由各該地
方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設置並依法任命人員,乃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之措施,於過渡期間內,尚非法所
不許。至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既有自主決定設置與否之權限,自應有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方可進
用,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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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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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憲法或憲法特別授權之法律規定,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或只要具有自主組織權之各級地域團體,即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釋字467
  •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係基於憲法或憲法特別授權之法律加以規範,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一、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二、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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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仍應由地方 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 (正確✅)
 
  • 釋字527
  • 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復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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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之故,就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既有自主決定設 置與否之權限,縱無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亦可逕予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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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527
  • 至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既有自主決定設置與否之權限,自應有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方可進用,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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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地方自治團體對該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之相關職位、員額如何編成,均應由該自治團體 之行政機關視各該自治團體轄區、人口及其他情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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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527
  • 所謂自主組織權係謂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對該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事業機構)或內部單位之相關職位、員額如何編成得視各該自治團體轄區、人口及其他情形,由該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之權限(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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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釋字第527號 解釋文: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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