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釋字第 591 號解釋,下列關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
(B)針對訴訟應遵循之程序及相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等考量,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C)立法機關按照個別訴訟類型的特性,而有特別之規定者,如符合必要,適當限制人民部分的訴訟權,為憲法所許
(D)仲裁係人民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合意選擇由仲裁人來解決私法上紛爭,由於仲裁非由法院法官裁判,故非屬訴訟權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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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654
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一號解釋

解 釋 文
憲 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惟訴訟應循之程序及相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 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倘其規範內容合乎上開意旨,且有其必要性者,即與憲法保障訴 訟權之意旨無違。
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因社會經濟活動之變遷趨於多樣化,為期定分止爭,國家除設立訴訟制度外,尚有仲裁及其他非訴訟之機制。基於 國民主權原理及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人民既為私法上之權利主體,於程序上亦應居於主體地位,俾其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於無礙公益之一定範圍 內,得以合意選擇循訴訟或其他法定之非訴訟程序處理爭議。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之制度,兼 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特性,為憲法之所許。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仲裁法規定「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 而未附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前段),雖未將仲裁判斷之理由矛盾列為得提起訴訟之事由,要 屬立法機關考量仲裁之特性,參酌國際商務仲裁之通例,且為維護仲裁制度健全發展之必要所為之制度設計,尚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與憲法第十六條保 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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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475
回樓上最佳解的第二段倒數第六行後段: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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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857
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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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976
D要怎麼改才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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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6005
(C)適當限制人民部分的訴訟權可以解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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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27
請修改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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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8368

法律為防止濫行興訟致妨害他人自由,或為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對於告訴或自訴自得為合理之限制,惟此種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 十三條之比例原則(釋字 507)。合憲之限制:行政訴訟再審要件(釋 393);違憲之限制:抗告或聲明異議應繳納擔保(釋 28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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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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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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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7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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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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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9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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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關於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一號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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