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治條例與中央機關之函釋牴觸者,無效
(B)自治條例與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C)自治條例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D)鄉(鎮、市)規約抵觸縣規章時,由縣政府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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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3), B(41), C(91), D(170), E(0) #3035701

詳解 (共 3 筆)

#5871094

可以這樣判斷
函釋為行政規則之一種,而非法律
也就是說只對內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發生不直接對外之法效力(自行參照行政法相關內容)
因此法位階上不比經地方立法機關之自治條例高
所以無法用來當做函告無效的依據
只有委辦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才能以抵觸行政規則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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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9502
(A) 自治條例與中央機關之函釋牴觸者,...
(共 2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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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939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83 條第1項第1款

(1)依憲法訴訟法第83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2)此外,特別提醒者,以此規定得為聲請之人不包括「有監督權之主管機關」。由於有監督權之機關,應本於權責自為決定是否作成函告無效,尚不宜容其略過地方制度法所定程序。

(二)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

釋字第527號解釋復載明:「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有關聲請程序分別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三)小結

綜上,按釋字第527號解釋之意旨,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之聲請大法官聲請解釋之特別規定,適用情形在於:函告無效之決定機關尚未依同條第4項逕予函告無效時。

參考國考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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