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表現?
(A)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之責
(B)立法委員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C)行政院院長對於法律案,認為窒礙難行,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D)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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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74), C(281), D(7221), E(0) #430510

詳解 (共 2 筆)

#681056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 施政方針】 及【 施政報告】 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質詢】 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 法律案】 、【 預算案】 、【 條約案】 ,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 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十日】 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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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I  行政院院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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