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66 號「書面聲明」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代表受查者簽署委任書之人員不再承擔攸關責任,查核人員可能要求管理階層於書面聲 明中再次確認對查核案件條款所述責任之認知與瞭解時,可採用「就本公司所知」之限制 性文字
(B)為所要求書面聲明之目的,查核人員可與管理階層溝通顯然微小門檻
(C)管理階層修改查核人員所要求書面聲明之內容,並不表示管理階層未提供書面聲明,惟修 改之原因可能影響查核意見
(D)管理階層之意圖對投資之評價基礎係屬重要時,查核人員如無法自管理階層取得有關其意 圖之書面聲明,則將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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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115), C(27), D(7), E(0) #185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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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055
(A)第66號公報第21條如查核人員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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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703
第二十四條 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書面聲明,係基於管理階層對查核案件條款中所述責任之認知與瞭解。除要求管理階層確認已履行其責任外,於下列情況下,查
核人員亦可能要求管理階層於書面聲明中,再次確認對其責任之認知與瞭解:
1.代表受查者簽署委任書之人員不再承擔攸關責任。
2.查核案件條款係於先前年度達成協議。
3.存有管理階層誤解其責任之跡象。
4.情況改變致管理階層再次確認其責任係屬適當。管理階層對其認知與瞭解之再次確認,不得使用第二十一條所提及「就本公司所知」之限制性文字。

第二十一條 於某些情況下,管理階層可能於書面聲明中使用「就本公司所知」之限制性文字。如查核人員確定該書面聲明係由對所涉及之事項具適當責任及瞭解之人員出具,則通常可接受該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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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428
第24條 不可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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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54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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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二十四條 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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