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精神衛生法之規定,嚴重病人在強制社區治療期間,若無延長之必要,原則上不得超過多久?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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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516), C(777), D(225), E(0) #2190955
統計: A(334), B(516), C(777), D(225), E(0) #2190955
詳解 (共 3 筆)
#4163738
第 45 條
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社區治療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
專科醫師診斷仍有社區治療之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
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社區治療基本資料表、通報表,並檢附嚴重
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事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
社區治療;強制社區治療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
間,每次以一年為限。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
制社區治療必要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應即停止強制社區
治療,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社區治療期滿或審查會
認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之必要者,亦同。
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社區治療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
專科醫師診斷仍有社區治療之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
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社區治療基本資料表、通報表,並檢附嚴重
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事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
社區治療;強制社區治療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
間,每次以一年為限。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
制社區治療必要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應即停止強制社區
治療,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社區治療期滿或審查會
認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之必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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