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A)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
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B)對於政府採
購法第102條規定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者,應申請調解。
(C)已提起仲裁且
在進行中之爭議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D)已提起訴訟且在
進行中之爭議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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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3), C(10), D(9), E(0) #2075887
統計: A(16), B(83), C(10), D(9), E(0) #2075887
詳解 (共 1 筆)
#3622671
第 102 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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