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 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A)得提起撤銷訴訟
(B)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
(C)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
(D)得提起給付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24), B(519), C(312), D(106), E(0) #2436016

詳解 (共 4 筆)

#4844369

第 111 條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提起行

政訴訟。

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

一、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

    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撤銷訴訟。

二、認為前款處分違法,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其認為前款處

    分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訟。

三、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未於二個月內依其請求

    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或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

    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爭議,得提起給付訴訟。就監獄之管理措施認

    為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

    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亦同。

前項各款訴訟之提起,應以書狀為之。

29
0
#4228124
第 111 條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
(共 4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4264726
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受刑人依本法...
(共 3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
#6348857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
一、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撤銷訴訟。
二、認為前款處分違法,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其認為前款處分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
三、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未於二個月內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或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爭議,得提起給付訴訟。就監獄之管理措施認為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亦同。
前項各款訴訟之提起,應以書狀為之。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34180
未解鎖
監刑法第111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
(共 4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