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刑事訴訟法於 113 年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其中,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對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特殊強制處分屬於法官保留
(B)相關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C)核發許可書之程序,不公開之
(D)為調查最重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得逕行核定執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 B(8), C(8), D(122), E(0) #3461007
統計: A(22), B(8), C(8), D(122), E(0) #3461007
詳解 (共 2 筆)
#7299920
第 153-6 條
於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實施後三日內依各該條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補發許可書:
一、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已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已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二、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調查。
前項之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實施:
一、檢察官不許可或於報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許可之決定。
二、法院未補發許可書或於聲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補發許可書之裁定。
法院補發許可書者,實施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
第一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