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國民教育法第3條規定:「6歲至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但憲法 第160條第1項前段規定: 「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國民教育法有關12 歲至15歲國民之強迫入學,是否合於憲法規定?
(A)合憲,憲法第160條僅規定「基本教育」之學齡兒童,法律延長國民教育與義務教育之年限,仍符 合憲法第23條規定
(B)違憲,國民教育法不得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
(C)合憲,因為憲法第160條僅屬訓示規定,並無任何拘束力
(D)違憲,因求學應尊重個人意願,強迫入學屬違反人性尊嚴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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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6), C(3), D(1), E(0) #3664331
統計: A(83), B(6), C(3), D(1), E(0) #3664331
詳解 (共 2 筆)
#7323359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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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制」與「國民義務教育」的年限,屬於中央權限,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延長。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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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權限歸屬:全國一致性
根據《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4 款,「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義務教育的年限(如 9 年改為 12 年)涉及全國學生的入學權利、學位採認及教育財政,必須維持全國一致性,不屬於「因地制宜」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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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方制度法》的限制
雖然《地方制度法》規定「教育文化」是縣市自治事項,但地方政府僅能處理教育行政(如蓋學校、發補助、推動在地課程)。至於要讀幾年、幾歲要入學,則必須遵循中央訂定的《國民教育法》與《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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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延長」與「變更」的區別
- 變更學制(不行):地方政府不能規定在該縣市「必須」讀完 15 年才能畢業,這會導致學歷不被全台承認。
- 向下扎根或補助(可以):很多地方政府(如台北市)推動「幼兒園義務化」或提供 5 歲免學費補助。這在法律上被視為「福利補助」而非「學制延長」,地方政府是用自己的預算讓學生「提早入學」,而不是強行改變國家教育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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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地方政府可以提供額外的獎學金或學費減免,吸引學生多讀幾年,但不能在自治條例中自行宣布該縣市的「義務教育」年限比中央規定的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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