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限制水域從事非法捕魚行為,依法扣留之船舶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
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最少幾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A)1 次
(B)2 次
(C)3 次
(D)4 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 B(487), C(72), D(4), E(0) #858538
統計: A(23), B(487), C(72), D(4), E(0) #858538
詳解 (共 2 筆)
#5821211
大陸漁民越界捕撈漁獲,陸委會:可課處罰鍰或沒入船隻
ㅤㅤ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金門縣漁民遭到越界大陸漁船攻擊的事件回應表示,漁民如果發現有大陸船隻越界情形,應立即通報海岸巡防署協助,而該越界船隻將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42至44條處以驅離、扣留或是沒入等處罰。陸委會呼籲陸方相關部門約束大陸漁船及漁民,不要擅入臺灣禁止及限制水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各款按照船舶進入的水域及其行為而有驅離、命停船檢查、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等處置。同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扣留的船舶因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該條第1項規定,大陸船舶違反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如果該船舶為漁船者,依同法第80條之1第2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