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憲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前述之規定,係屬對於法律的
何種效力之限制?
(A)人的效力
(B)時的效力
(C)地的效力
(D)物的效力
(E)一律給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65), B(163), C(1701), D(75), E(3489) #1607857
統計: A(1265), B(163), C(1701), D(75), E(3489) #1607857
詳解 (共 10 筆)
#2289681
因為規範主體是「立法委員」,是「人」,故屬於人的效力(A)。
67
2
#2363449
所謂「地的效力」,係指法律所支配之領域、所施行之空間範圍,即法律在何種地區發生效力之謂。
其所討論者,係指國家領域之內部或外部,而非單一地區。
(以上摘自程怡《法學緒論》)
25
0
#2363460
憲法§73(言論免責權):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依上開條文,可知題目有錯。
15
1
#3333570
@立法小狗於院內會議是有言論,刑事、民事、行政訴究的喔。
@立法委員於立法院內,才有刑事、民事、行政訴究的喔。
(其實兩個都有,一定是要立法委員在院內,立法委員在外面一定會出事,在院內才不會出事
。立法之狗於院內院外都是穩死的)
15
9
#2427594
本題應增加選項 E 送分
或是直接刪掉這題唷~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