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撤回已提出會議之縣(市)議會議長罷免提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經簽署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撤回
(B)經簽署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無異議後,始
得撤回
(C)經簽署議員全體同意,始得撤回
(D)經簽署議員全體同意,且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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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368), C(129), D(676), E(0) #1983745
統計: A(295), B(368), C(129), D(676), E(0) #1983745
詳解 (共 3 筆)
#3337176
地制法第46條
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
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
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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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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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罷免 |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行政院提出 |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內政部提出 |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代表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縣政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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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內政部,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代表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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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2/3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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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 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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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2/3以上同意撤回之 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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