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省之制度,依司法院釋字第 467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已經喪失
(B)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C)省不得具有其他公法人之資格
(D)省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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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889), C(61), D(114), E(0) #2129198
統計: A(190), B(889), C(61), D(114), E(0) #2129198
詳解 (共 3 筆)
#4102070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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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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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 |
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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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
省諮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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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 |
受行政院指導監督 a.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b.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c.其他法令授權or行政院交辦事項 |
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興革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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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 |
委員9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 其中一人為主席,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 其餘委員為無給職 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5~29人(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省政業務需要) 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任期三年 均為無給職 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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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 |
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預算編列、執行、財務收支事項,依預算法、決算法、國庫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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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程 |
均由行政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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