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省之制度,依司法院釋字第 467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已經喪失
(B)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C)省不得具有其他公法人之資格
(D)省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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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889), C(61), D(114), E(0) #2129198

詳解 (共 3 筆)

#4102070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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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9414
關於此題目各選項可參考釋字第467號解釋...
(共 2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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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852

地方自治團體

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省政府

省諮議會

業務

受行政院指導監督

a.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b.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c.其他法令授權or行政院交辦事項

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興革意見

組成

委員9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

其中一人為主席,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

其餘委員為無給職

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5~29人(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省政業務需要)

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任期三年

均為無給職

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預算

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預算編列、執行、財務收支事項,依預算法、決算法、國庫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組織規程

均由行政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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