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主管機關對那些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 津貼或補助金?
(A)童工
(B)女工
(C)老人
(D)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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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1), C(21), D(127), E(0) #915031

詳解 (共 1 筆)

#1658273

就業服務法第24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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