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法院對於考選機關所為考試評分或人事主管機關對公務員之考評行為,通常予以尊重,係因此類機關之
行為享有:
(A)行政特權
(B)行政裁量
(C)判斷餘地
(D)司法豁免
統計: A(20), B(358), C(2027), D(9), E(0) #1710704
詳解 (共 4 筆)
判斷餘地之意義:係指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作成行政決定時,由於法律之構成要件所採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導致無論在解釋上或涵攝上,均可能欠缺明確性。且由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須經過評價及估測之程序,不同之法律適用者詮釋法律所產生之結果,有時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即難期待其一致。在此一情形之下,法院對於行政行為之審查產生相對性,即承認在特定範圍之內,法院無法加以審查,此即為所謂之「判斷餘地」。
2、判斷餘地的範圍
(1)不可替代之決定(即「高度屬人性決定」):係指行政決定涉及高度屬人性之價值判斷,例如:國家考試評分(請參考釋字第319號)、學生學業評量(請參考釋字第382號)、公務人之人事考評(請參考釋字第491號)。
(2)獨立專家或委員會作成之評價決定: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決定,有時涉及有關文化、倫理、宗教之價值判斷,而牽涉主觀之價值判斷,為確保其客觀公正,法律如規定應由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之委員會進行獨立判斷決定,則法院應予以尊重,例如:大學教師升等之評審等。另行政事務的決定由具有獨立職權的委員會所為者,多半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法院原則上亦應尊重之,例如:公平會、NCC之決定等。
(3)預測性或評估性之決定:係指關於自然科學、環境生態、科技或經濟領域之決定,因其多少涉及「風險評估」,宜由行政機關作專業之決定,例如:「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就開發案對生態環境影響之預測。
(4)高度政策或計畫性決定:係指行政事務若牽涉高度政策性之決定或擬作行政計畫,其具有形成未來發展之作用,適合由行政部門來形成決定,例如:是否開放外籍勞工進入我國工作等。
(5)高度專業之技術性決定:例如:核能發電廠之設立許可,由於法院並無充分的配備,足以對於棘手的技術問題加以決定,故司法也應尊重行政部門的專業決定。
感謝文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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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餘地」和「行政裁量」是行政法學上兩個重要且經常被混淆的概念,它們都指的是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時所享有的一定程度的自由空間。然而,兩者在產生原因、適用階段、司法審查密度等方面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總結來說: * 行政裁量是法律給予行政機關在「怎麼做」上選擇的自由。 * 判斷餘地是法律給予行政機關在「怎麼認定」或「怎麼評價」某些不確定概念上的自由。兩者共同構成了行政機關的「自由形成空間」,是行政效率與人民權利保障之間平衡的展現,也是行政法院在司法審查中需要精準拿捏的界線。理解這兩個概念的差異,對於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法院的審查權限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