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法院對於考選機關所為考試評分或人事主管機關對公務員之考評行為,通常予以尊重,係因此類機關之 行為享有:
(A)行政特權
(B)行政裁量
(C)判斷餘地
(D)司法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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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58), C(2027), D(9), E(0) #1710704

詳解 (共 4 筆)

#2514644

判斷餘地之意義:係指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作成行政決定時,由於法律之構成要件所採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導致無論在解釋上或涵攝上,均可能欠缺明確性。且由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須經過評價及估測之程序,不同之法律適用者詮釋法律所產生之結果,有時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即難期待其一致。在此一情形之下,法院對於行政行為之審查產生相對性,即承認在特定範圍之內,法院無法加以審查,此即為所謂之「判斷餘地」。

2、判斷餘地的範圍

1)不可替代之決定(即「高度屬人性決定」):係指行政決定涉及高度屬人性之價值判斷,例如:國家考試評分(請參考釋字第319)、學生學業評量(請參考釋字第382)、公務人之人事考評(請參考釋字第491)

2)獨立專家或委員會作成之評價決定: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決定,有時涉及有關文化、倫理、宗教之價值判斷,而牽涉主觀之價值判斷,為確保其客觀公正,法律如規定應由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之委員會進行獨立判斷決定,則法院應予以尊重,例如:大學教師升等之評審等。另行政事務的決定由具有獨立職權的委員會所為者,多半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法院原則上亦應尊重之,例如:公平會、NCC之決定等。

3)預測性或評估性之決定:係指關於自然科學、環境生態、科技或經濟領域之決定,因其多少涉及「風險評估」,宜由行政機關作專業之決定,例如:「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就開發案對生態環境影響之預測。

4)高度政策或計畫性決定:係指行政事務若牽涉高度政策性之決定或擬作行政計畫,其具有形成未來發展之作用,適合由行政部門來形成決定,例如:是否開放外籍勞工進入我國工作等。

5)高度專業之技術性決定:例如:核能發電廠之設立許可,由於法院並無充分的配備,足以對於棘手的技術問題加以決定,故司法也應尊重行政部門的專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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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5588
判斷餘地: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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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6088
判斷餘地
這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對某種事實認定或價值判斷,有多種合法可能的決定,法院通常會尊重此種判斷,不過度審查。 在考試評分和公務員考評的例子中,這類機關的專業判斷通常會被法院尊重。
行政裁量: 
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下,可以選擇不同法律效果的權利,通常用於判斷行政處分的內容。 雖然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有相似之處,但在這種類型的專業判斷上,「判斷餘地」更精確地描述了法院尊重機關專業判斷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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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186

「判斷餘地」和「行政裁量」是行政法學上兩個重要且經常被混淆的概念,它們都指的是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時所享有的一定程度的自由空間。然而,兩者在產生原因、適用階段、司法審查密度等方面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1. 行政裁量 (Ermessen)

 * 產生原因: 法律條文的法律效果部分,立法者故意賦予行政機關在多種合法選項中進行選擇的權力。法律條文通常會使用「得」、「可以」、「得為」、「認為適當時」等詞語。 
* 適用階段: 針對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已經完全確定(即事實已經認定清楚且符合構成要件)後,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效果時,可以根據個案情況、行政目的、比例原則等行政法一般原則,選擇是否發動法律效果(決定裁量,如「得」為之)或選擇哪一種法律效果(選擇裁量,如「得處新臺幣OO元以上OO元以下罰鍰」)。 
* 性質: 是一種法律效果上的彈性。 
* 司法審查: 行政法院對行政裁量的審查限於其合法性,而不及於其合目的性或妥當性。這意味著法院不能取代行政機關做出最「好」或最「妥當」的決定,只能審查行政機關的裁量是否有裁量瑕疵。
 * 裁量逾越 (Ermessensüberschreitung): 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 
 * 裁量濫用 (Ermessensmissbrauch): 違反法律授權目的、行政法一般原則(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有不法動機等。
 * 裁量怠惰 (Ermessensnichtgebrauch/Ermessensunterschreitung): 應行使裁量而未行使,或行使結果過於輕微,未達裁量目的。 * 當行政裁量有上述瑕疵時,行政法院可以撤銷該違法處分,並發回原行政機關重新裁量。
 
 
2. 判斷餘地 (Beurteilungsspielraum)
 * 產生原因: 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部分使用了不確定法律概念 (unbestimmter Rechtsbegriff),且該不確定法律概念涉及高度專業性、技術性、倫理性、個人評價性、預測性、政策性等,行政機關基於其專業性或職能分工,對該概念的解釋和涵攝(將事實歸入法律概念)享有一定的自主判斷空間。 
* 適用階段: 發生在行政機關認定事實並將事實涵攝於法律構成要件的階段。例如,「善良風俗」、「重大公共利益」、「優良」、「不能勝任工作」、「學術專業」等。
* 性質: 是一種法律解釋與適用上的彈性。 * 司法審查: 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行使判斷餘地的部分,原則上應予以尊重,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法院通常只審查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有判斷瑕疵:
 * 認定事實錯誤: 基本事實認定有明顯錯誤。 
 * 違反法定程序: 判斷過程未遵守法定程序。 
 * 摻雜不相關考慮: 判斷結果受與事件無關的因素影響。
 * 違反一般公認之評價標準: 判斷結果明顯不合理或違背經驗法則。 
 * 未遵守一般法律原則: 例如判斷結果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
 * 組織不合法或無權限: 作成判斷的機關或其組織不合法。 
 * 當判斷有瑕疵時,行政法院可以撤銷該違法處分,並發回原行政機關重新判斷。
 
區別與關聯| 特徵 | 行政裁量 | 判斷餘地 ||---|---|---|
|| 法律規定 | 法律效果部分使用裁量詞(得、可以) | 構成要件部分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 產生時機 | 構成要件確定後,選擇法律效果 | 認定事實並將事實涵攝於法律構成要件 
|| 本質 | 法律效果的選擇 | 法律解釋與適用的判斷 
|| 法院審查 | 審查裁量是否合法,有無裁量瑕疵 | 原則尊重,僅審查有無判斷瑕疵 
|| 法院干預 | 較為直接,可撤銷並要求重為裁量 | 較為謙抑,多限於明顯錯誤或濫用 |

總結來說: * 行政裁量是法律給予行政機關在「怎麼做」上選擇的自由。 * 判斷餘地是法律給予行政機關在「怎麼認定」或「怎麼評價」某些不確定概念上的自由。兩者共同構成了行政機關的「自由形成空間」,是行政效率與人民權利保障之間平衡的展現,也是行政法院在司法審查中需要精準拿捏的界線。理解這兩個概念的差異,對於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法院的審查權限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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