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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70292 | 科目: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70292

年份:107年

科目: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8 甲向乙借款 50 萬元,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為十五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約定將十五年之期間延長為二十年或縮短為十年
(B)時效完成後甲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事後即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C)十五年期間屆滿後,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即告消滅
(D)甲乙得預先約定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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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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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為強行規定,不得由當事人約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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