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和乙是同居多年的同志情侶;乙個性好強又常常情緒管理不良,面對工作壓力時,經常對甲言語謾罵並 遷怒他,尤其乙幾次不顧甲的感受,強行求歡的行為,更對甲造成相當大的傷害。甲提出分手想結束這一 段包著愛情糖衣的暴力毒藥。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下列對於該事件的解釋何者正確?
(A)這對情侶為同志關係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B)甲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警察聲請保護令
(C)乙未施以身體上的傷害,不構成家暴行為
(D)甲若想聲請通常保護令必須經過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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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61), C(7), D(179), E(0) #3792311
統計: A(9), B(161), C(7), D(179), E(0) #3792311
詳解 (共 4 筆)
#7279008
甲和乙是同居多年的同志情侶;乙個性好強又常常情緒管理不良,面對工作壓力時,經常對甲言語謾罵並 遷怒他,尤其乙幾次不顧甲的感受,強行求歡的行為,更對甲造成相當大的傷害。甲提出分手想結束這一 段包著愛情糖衣的暴力毒藥。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下列對於該事件的解釋何者正確?
(A) 這對情侶為同志關係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家暴法第 3 條規定,家庭成員包含「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此外,家暴法第 63-1 條(恐怖情人條款)也將「未同居但有親密關係」者納入保護。
- 不論是同性或異性情侶,只要有同居事實或親密關係,都受家暴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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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A)、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B) 甲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警察聲請保護令❌
- 保護令的「核發機關」是法院。甲應向「法院」聲請。
- 雖然實務上甲可以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聲請,或是由警察代為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但法律地位上,聲請對象是法院而非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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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未施以身體上的傷害,不構成家暴行為❌
- 根據家暴法第 2 條,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乙的「言語謾罵」(精神暴力)以及「強行求歡」(性侵害/性暴力),都屬於法律定義下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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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C)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D) 甲若想聲請通常保護令必須經過開庭審理✔️
保護令分為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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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 情況急迫,由檢察官、警察或主管機關聲請,法院應於 4 小時內核發,不需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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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保護令: 為了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前的空白,法院得不經開庭直接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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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有效期最長兩年(可聲請延長),對相對人(乙)的影響較大。依家暴法第 13 條規定,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時,必須經過調查程序(開庭審理),讓雙方都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確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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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對的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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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原則上必須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程序,給予雙方陳述意見的機會,才能核發,確保內容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但若處於緊急危險,可聲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這兩者在急迫情況下可不經開庭審理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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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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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審理方式:不需開庭,法官可視情況直接核發。
- 緊急保護令:適用於有立即危險,法院需在 4 小時內處理。
- 暫時保護令: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的空窗期,需有證據證明有家庭暴力事實。
- 效期:通常在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前失效。
總結:如果您有時間且情況許可,聲請通常保護令需開庭;若情況危急,可由警察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或自行聲請暫時保護令,這兩者可免開庭快速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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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方式:原則上需要開庭審理,通知相對人(加害人)到庭。
- 目的:經過正式審理,提供最完整和周全的保護。
-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或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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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是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後核發的、效力最完整且最常見的法律命令,旨在提供長期法律保護,可禁止加害人施暴、騷擾、要求遷出住處、決定子女監護與探視、命令支付費用等,有效期限最長兩年,可聲請延長,是處理複雜家暴情境(如精神虐待、經濟暴力)的主要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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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與功能
財產與費用:
規定生活必需品使用權、命加害人支付租金、扶養費、醫療費用、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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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命令:
命令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禁止查閱戶籍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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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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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需要長期保障、證據明確,或在暫時保護令過渡期後,需要更全面法律保障的狀況。
聲請程序與效期
需要法院開庭審理,雙方可到庭陳述,審核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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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後最長可達2年,可申請延長,每次最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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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保護令的比較
暫時保護令:
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為應急而發,效期較短,審理程序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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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
面臨立即生命危險時,由警察協助聲請,法院最快4小時內裁定,效期最短(通常不超過72小時(3天)),用於即時制止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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