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縣之乙鎮長,於鎮長改選當選上任 1 年後,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4 年確定。試問甲縣政府依相
關規定進行處理時,下列那一項措施並非必要?
(A)函知縣選舉委員會辦理鎮長補選
(B)派員暫時代理鎮長職務
(C)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D)解除該鎮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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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161), C(1253), D(94), E(0) #1624440
統計: A(167), B(161), C(1253), D(94), E(0) #1624440
詳解 (共 7 筆)
#3016246
(A)函知縣選舉委員會辦理鎮長補選--第八十二條: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反推1 年後,還有3年)所以可補選
(B)派員暫時代理鎮長職務
第八十二條--直轄巿長、縣(巿)長、鄉(鎮、巿)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巿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巿)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巿)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巿、區)公所派員代理。 第 二 條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所以可以派員代理 (C)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解職就好了@@ (D)解除該鎮長職務
第七十九條(解職條件)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 行易科罰金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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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144
因為不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下,而且有褫奪公權,應屬解職要件,第79條也說要補選,第82條解釋任期不足兩年考量成本由上級派代。以上都懂,但為什麼送公懲會不是呢?請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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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7489
請問有高手可解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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