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綜合旅行業依規定至少須繳納註冊費新臺幣多少元?
(A) 5 萬元
(B) 3 萬 5 千元
(C) 2 萬 5 千元
(D) 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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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6), C(39), D(9), E(0) #769444
統計: A(19), B(16), C(39), D(9), E(0) #769444
詳解 (共 4 筆)
#1644221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
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
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但其原資本總
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綜合旅行業,其
資本總額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增資。
修法嘍
旅行業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註冊費、保證金:
一、註冊費:
(一)按資本總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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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222
修法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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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8279
現應為綜合30000、甲種6000、乙種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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