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綜合旅行業依規定至少須繳納註冊費新臺幣多少元?
(A) 5 萬元
(B) 3 萬 5 千元
(C) 2 萬 5 千元
(D) 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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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6), C(39), D(9), E(0) #769444

詳解 (共 4 筆)

#2634303
綜合  25000元甲種  6000元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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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221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 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 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但其原資本總 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綜合旅行業,其 資本總額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增資。 修法嘍 旅行業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註冊費、保證金: 一、註冊費: (一)按資本總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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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222

修法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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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8279
現應為綜合30000、甲種6000、乙種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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