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對於勤務動態管制的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巡邏勤務原則上採定時報告,每小時不得少於 1 次
(B)員警駕駛有 GPS 功能警車或攜帶警用行動載具並登入系統者,即可完全免除所有報告義務
(C)員警遇可疑人車,應於盤查前先向勤指中心報告地點、對象特徵等資訊,盤查結束後亦應回報
(D)巡邏勤務若違反定時定點報告或勤務抽呼查詢規定,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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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468), C(8), D(6), E(0) #3460842
統計: A(20), B(468), C(8), D(6), E(0) #3460842
詳解 (共 2 筆)
#6499657
二十六、
各級勤指中心對勤務事項之管制項目規定如下:
(四)勤務動態管制:
1.巡邏勤務採定時報告為原則,其時距及次數由各警察局自行
規定。但每一小時不得少於一次。
2.到達、離開或轉換目標地點及變更勤務項目時,應向勤指中
心報告。
3.員警駕駛裝有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之警車執勤或攜行
警用行動載具並開機登入雲端勤務派遣系統者,由執勤人員
運用地理資訊系統(GIS)或雲端勤務派遣系統管制,可免
定時定點報告。
4.巡邏勤務違反定時定點報告或勤務抽呼查詢時,依警察人員
獎懲標準懲處。
5.遇可疑人或車,應於盤查盤檢前,先報告勤指中心登記實施
地點、被盤查人外顯行為、衣著及車輛顏色、號牌等相關特
徵資料;盤查結束後 應 報 告 勤指中心,以利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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