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及發布
(B)自治規則之訂定,必須基於法律、法規命令或自治條例之授權,始得為之
(C)自治規則得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D)自治規則於發布之後,除須送請中央或上級政府備查外,並應送請地方立
法機關查照
統計: A(60), B(1278), C(78), D(470), E(0) #1983830
詳解 (共 5 筆)
地方制度法27條第一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27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A)(B)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C)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D)
(B)還可以依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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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 |
自治條例 |
自治規則 |
委辦規則 |
自律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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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
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
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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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 |
就其自治事項 依法律、上級法規 |
依其法定職權、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 |
依其法定職權、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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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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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準用自治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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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轄市法規 |
b.縣市規章 |
c.鄉鎮市規約 |
a.直轄市 |
b.縣市 |
c.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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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報縣政府備查 |
報行政院備查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報縣政府備查 |
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
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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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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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
得規定處以罰鍰or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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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 |
最高以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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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罰 |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or禁止為一定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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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 |
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
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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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
a.法律、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創設、剝奪、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者 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所營事業機構組織者 d.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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牴觸 |
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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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
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
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
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
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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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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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 |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 應於30日內公布 |
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30日內公布或發布 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 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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