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陳先生申請於高雄市開設乙種旅行業,同時在臺北市與臺中市設立分公司,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其實收資本總額至少須為新臺幣多少元?
(A) 600 萬元
(B) 550 萬元
(C) 500 萬元
(D) 450 萬元
(E)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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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 C(6), D(40), E(48) #1213608
統計: A(23), B(2), C(6), D(40), E(48) #1213608
詳解 (共 4 筆)
#1449605
300(總公司資本額)+75*2(2間分公司)=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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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998
(已修法108.09.23)
第 11 條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種
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在
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
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所以120+60+6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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