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未容許同性婚姻違反平等保護,以下何者不屬於該解釋之相關理由?
(A)同性戀者長期在事實上及法律上受到歧視,且因屬於弱勢少數,故難以透過一般民主程序爭取平等待遇
(B)基於性傾向的差別待遇須受較為嚴格的審查,亦即視其有無追求重要公益,手段與目的間有無實質關聯
(C)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不承認同性婚姻,尚屬合理之差別待遇
(D)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禁止同性婚姻,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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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1), C(365), D(25), E(0) #2939220

詳解 (共 2 筆)

#5523804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 972條、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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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153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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