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警察機關對於列管性侵害加害人經通知查訪,該加害人未事先聯繫改期,且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時間接受查訪者,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通報為行方不明人口
(B)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執行拘提
(C)檢齊相關資料函報主管機關裁罰及限期履行
(D)限期履行仍未履行者,請主管機關函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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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987), C(123), D(137), E(0) #3254339
統計: A(257), B(987), C(123), D(137), E(0) #3254339
詳解 (共 5 筆)
#6179367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檢齊相關資料函請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令其於指定之期日、地點履行:
一、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申請改定期日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二、未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於三日內主動辦理報到。
第十一條第三項準用查訪規定者,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檢齊相關資料函請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具體事實函送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112.10.26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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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121
依據性妨法第53條制定,性侵加害人報到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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