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於採取某些分類標準之法規範,應加強審查其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下列何者非屬之?
(A)分類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B)分類屬於受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者
(C)分類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且為政治上之弱勢
(D)分類涉及國家考試之考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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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42), C(49), D(383), E(0) #2988637
統計: A(131), B(42), C(49), D(383), E(0) #2988637
詳解 (共 4 筆)
#5662379
應視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722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91號解釋參照)。
法規範如以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為分類,因此等分類往往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或屬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者,或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且為政治上之弱勢,本院對於此等分類,應加強審查,而適用嚴格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反之,法規範所採取之分類如非上述分類,且其差別待遇並不涉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本院自得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如其立法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且其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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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4514
釋字第794號解釋:
法規範如以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為分類,因此等分類往往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或屬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者,或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且為政治上之弱勢,本院對於此等分類,應加強審查,而適用嚴格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本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參照 )。反之,法規範所採取之分類如非上述分類,且其差別待遇並不涉 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本院自得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如其立法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且其分類與目的 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保障無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794
法規範如以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為分類,因此等分類往往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或屬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者,或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且為政治上之弱勢,本院對於此等分類,應加強審查,而適用嚴格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本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參照 )。反之,法規範所採取之分類如非上述分類,且其差別待遇並不涉 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本院自得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如其立法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且其分類與目的 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保障無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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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882
D選項是權利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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