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精測試者,警察得對之進行強制採檢。依憲法法庭判決,此規定與下列何項基本權無涉?
(A)人身自由
(B)身體權
(C)隱私權
(D)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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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2), B(428), C(813), D(6157), E(0) #3184816
統計: A(732), B(428), C(813), D(6157), E(0) #3184816
詳解 (共 9 筆)
#5999489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 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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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199
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
主文節錄: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實施相關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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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888
釋字第 5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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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 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 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 :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 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 (C)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 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 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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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424
https://huang-bang.com.tw/article?aid=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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