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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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6), B(1622), C(0), D(1), E(0) #2629639

詳解 (共 1 筆)

#4566491

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
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
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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