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地方人民直接參與地方自治的方式,何者不正確?
(A)參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B)參與地方性公投
(C)遊行請願
(D)參加外交人員特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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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4), C(131), D(2137), E(0) #168799

詳解 (共 3 筆)

#505200
請願法第2條:「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所以可以是地方居民直接參與表達利益的方式。(D)的話純粹個人見解,參加外交人員特考算是實現自己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進一步說,如果考上外交人員,也相對是維護國家利益,而非地方自治「處理各該地方事務」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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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75
應該是地制法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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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950
地方自治
(C)請願
(D)是因為其中,參加特種考試並非標名[地方]特考?
也希望大家提供更棒的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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