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何種情事,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B)逾期提報財務報告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C)儲金利率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D)違反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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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8), B(11555), C(380), D(896), E(1) #172953
統計: A(578), B(11555), C(380), D(896), E(1) #172953
詳解 (共 5 筆)
#949539
上課提到的:跟監督有關的都是50萬-250萬
違反儲金都是30-150萬
違反儲金都是30-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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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76
A.C.D.罰30-150萬
B.罰50-2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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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37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二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第二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財政部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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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54
50-250萬罰鍰(行政罰)
1.財政部派員檢查業務時-拒絕規避妨礙檢查
2.隱匿或毀損財務文件
3.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不實
4.逾期提報資料,或提報不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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