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多久者,不得罷免?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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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5), B(95), C(64), D(712), E(0) #2384499

詳解 (共 7 筆)

#414254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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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9951

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
票。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
舉委員會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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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9957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
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
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
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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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411
選罷法第 81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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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130
至少給一年看做得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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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5035

3Q罷免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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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201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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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07372
未解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但書,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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